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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危险品未申报如何罚款?

作者: 本站来源: 本站时间:2020-12-14
案例:
当事人:****化学品有限公司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化学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申报出口一批货物,品名溴代环戊烷(海关编号2229202*******,HS编码2903999090,无检验检疫类别,共计1个40尺集装箱货物,货值为11100.00美元)。
 
经我关查验,该批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第2394条目)出口需要实施法定检验,但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货物在出口报关前在产地海关报检的申报资料和检验证明。
 
经查,该批货物在发货时,当事人对危险货物与危险化学品的相关业务知识掌握不精,对上述货物未进行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就直接报关出口。
 
该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对该批货物完成了出口报检和检验,检验检疫编号为220000002****
 
经计算,上述涉案货物货值为人民币75847.41元,该批货物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能主动意识到其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行政处罚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能在案发后及时补办出商品检验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书面情况说明、出口申报单证(海关编号222920200****)、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出境检验检疫申请(编号220000002*****)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人民币6826.26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那么,重点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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